近日,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多维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多份《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建国、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申请人)针对的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的多件再审申请。相关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7769号、(2021)最高法民申7783号。
最高法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原审审理查明,诉争专利申请日为2012年6月20日,王建国于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间任职于多维公司并从事与新产品开发有关的工作,……,诉争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在工作邮件中均有体现。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王建国与多维公司存在符合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诉争专利属于王建国任职多维公司期间履行其本职工作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相应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鉴于乐尔公司、王建国将原本应当属于多维公司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擅自申请专利并登记至自身名下,对多维公司的权利造成损害,故而判令乐尔公司、王建国承担多维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并无不当,相应再审申请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的合议庭,经过审查认为王建国、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径行驳回其申请。
至此,多维公司相继获得一审、二审与再审的支持,各级法院依法判决,保护了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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